执业医师证的变更

2023-07-28 13:35

执业医师证的变更

执业医师证的变更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干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