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2023-11-20 15:00

河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河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二)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分管或负责审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担任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组长或副组长 5 次以上,或者担任重大审计项目主审 7 次以上。

(二)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担任合伙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3 年以上,或者作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会员,担任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5 次以上,或者担任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主要承办人 7 次以上。

申报人具备上述不同岗位工作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或参加审计项目数量可以累计。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策理论水平高,专业能力强,工作业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业绩贡献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1 次以上,或者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 2 次以上,或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表彰 3 次以上。

2.开展审计监督、查错纠弊、防范风险等工作,提出的重大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或咨询,成效显著,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3 次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重大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 2 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 2 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负责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研究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

6.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其审计结果和建议被大中型企业集团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5 项以上,并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审计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研究成果达到较高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 10 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本人参与编写、翻译累计 15 万字以上。

2.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或《中国审计》《中国内部审计》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 1 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 3 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级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 1 项以上,并已结题。

4.作为主要完成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者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审计相关领域调研报告、审计案例等,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业务问题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

6.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审计工作中,将前沿技术方法应用于审计实践,取得的创新成果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广。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审计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 2 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

(二)作为受聘专家参与研究起草国家审计法律法规,需提供聘书或起草部门的邀请函。

(三)因审计工作业绩显著,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四)年度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五)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行业学(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及省职改办认定的其他市(厅)级奖励,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六)本专业省(部)级奖是指本专业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的“额定人员”是指取得获奖证书的人员。

(七)主持: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课题的全面工作,并在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 1 名。

(八)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九)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

(十)本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十一)主要完成人:指科研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该项科研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研发、试验全程参加)。一般 1-2 人,较大综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过 5 人。

(十二)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 ISBN 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 ISSN 刊号和 CN 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十三)“重大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大中型企业或同等规模的事业单位)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投资审计等,以及其他相当规模的审计项目。

(十四)“审计相关工作”是指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等岗位工作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

(十五)“组长、副组长、主审”“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中使用的特定名称;“业务骨干”是指在审计相关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发挥核心作用,应排名前 2 位。

(十六)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