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示范学校(含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核

2023-08-03 07:30

国家级示范学校(含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核

国家级示范学校(含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核

公开项目内容
办事项目名称国家级示范学校(含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核
办事依据《教育法》第24条、《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教基[1995]17号)、《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粤府令73号)第4条、《关于建立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制度的通知》(粤教督[2002]14 号)
办理条件原则上须取得省一级学校(含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资格才能申报;
办理程序受理-市教育督导室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受评单位须支付专家评估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1.国家级示范学校评估方案呈报书;2.申请学校自评报告(包括学校概况,办学的主要成绩、经验与特色,存在的问题与努力的方向);3.申请学校对各项评估指标标准到达度自评分的说明;4、申请学校的学校发展规划;(以上材料一式2份)5.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督导部门的推荐意见(市属学校直接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方案》
联系电话83185665
办公地址西湖路83号
受理窗口首层大厅
办事网址www.gzedu.gov.cn
投诉电话83186929
投诉处理时限一般情况受理后七个工作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