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海北州公务员岗位的各位考生:
青海省2023年公务员(含人民警察)笔试考试将近,为了使广大考生平安顺利地参加考试,现将考试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笔试时间及科目:2023年2月25日、26日
公务员考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09:00—11:00(2月25日)
《申论》14:00—16:30(2月25日)
人民警察考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9:00—11:00(2月25日)
《申论》14:00—16:30(2月25日)
《公安专业科目》9:00—11:00(2月26日)
二、笔试地点及考场
此次考试因报考人数较多,考点设在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
(一)公务员岗位笔试考点
第一考点:海北州第二高级中学(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育才南路4号)(1-67考场,共67个考场)
第二考点:门源县第一寄宿制初级中学(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西关街114号)(68-107考场,共40个考场)
第三考点:门源县第二寄宿制初级中学(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北环路36号)(108-147考场,共40个考场)
第四考点:门源县第二小学(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环城北路38号)(148-181考场,共34个考场)
第五考点:门源县第一小学(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环城南路112号)(182-196考场,共15个考场)
(二)人民警察岗位笔试考点
第六考点:门源县第三初级中学(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环城北路40号):(1-40考场,共40个考场)
三、考试注意事项
(一)请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各项内容。考试当天提前到达考点,以免耽误考试。在考点入场检测处,要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距离,自觉出示相关证件,接受体温检测,进行身份核查。请考生提前准备好以下证明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无有效身份证的考生,持考试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人工通道核查进入考点);
2.纸质准考证;
(二)请考生认真查看个人准考证中的考点信息,仔细确认考点地址,考生务必于考试前亲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点熟悉交通路线。
考生在赴各自考点时,最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做好个人安全防范。考点不提供停车位,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人下车走,勿在周边逗留。经协调,考试当天将在各考点门口以及道路沿线增派交警,维持交通秩序,请考生配合交警工作。驾车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做到稳驾慢行,不乱行乱停乱放,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三)建议考生提前90分钟到考点,进入考点出示相关证件、接受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等程序,开考前60分钟方可进入考场并认真聆听校园广播宣读有关考试注意事项,考试开考30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场时间为主),考试期间,实行全程封闭考试,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严禁将手机、电子表、电子手环、各种电子、通信、存储、计算器等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带至考场,凡在考试期间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发现身上带有手机(手机响、闹铃响、震动或考生拿出手机看),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考生在参加考试时,须将手机及其他物品放在物品放置处,请勿携带贵重物品。(进入考场前,要主动关机后放在手机袋内,并写明姓名、座位号、集中放在物品放置处)。
(五)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作答内容互为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按相关规定,互为雷同的考生,都将按该科目(场次)成绩无效处理。在考试期间,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四、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九)》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报考者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其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报考者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海北州人事考试中心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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